七级伤残的具体标准如下:
三肢瘫(肌力4级)。
轻度智力障碍。
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单肢瘫(肌力3级)。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中度尿崩症。
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面部轻度毁容。
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双眼低视力1级。
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舌体缺失1/2以上。
器质性失音。
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一肺叶切除。
肺功能轻度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