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之所以存在,主要原因包括:
惩罚犯罪的有效手段:
死刑是对严重暴力犯罪的有效惩罚手段。对于主观和客观条件极其恶劣的犯罪,死刑可以弥补生刑的不足,符合犯罪行为,并在人权方面具有自然意义上的对等性。
预防功能:
死刑具有良好的预防功能,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死囚主要用于重大的暴力性犯罪,死刑能够防止罪犯再犯,起到特殊的防止作用。死刑的残酷性和严酷性能够遏制犯罪,在预防犯罪方面有其独特的作用。
维护社会稳定:
死刑的存在可以有效震慑和减少严重犯罪,保持社会稳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可以安抚被害方心理,平复“民愤”,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对抗。
保护人权:
保留死刑和废除死刑都是保护人权的手段。死刑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尊重了生命权和公正性。死刑的执行是对被害人生命的尊重和情感弥补,符合社会契约论的要求。
社会秩序和财产保护:
死刑能够保卫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情感宣泄和公正性:
死刑的保留可以满足人们对罪大恶极罪犯的强烈报复欲望,具有安抚作用。同时,死刑作为最原始的刑罚方法,其产生本身就是对公正要求的结果,执行死刑是对被害人生命的尊重。
综上所述,死刑的存在在目前社会背景下仍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然而,死刑的适用应当严格限制,并逐渐引导树立现代化的法治文明观,以确保其正当性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