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中院违反的规定是 法(2016)221号之规定。该规定涉及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应遵循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原则,要求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得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影响。院中院通过非法组织进行判决,违反了这些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没有具体主体物审判单位:
院中院作为一个非法组织,没有明确的审判单位,导致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受到质疑。
法院名称与落款院印文字不一致:
这种不一致性进一步加剧了审判活动的混乱和不公,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规范性和一致性要求。
相互配合用这个《院中院》非法组织来判决:
院中院的非法组织行为涉及多个法院和审判人员,他们相互配合,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公正性和责任性原则。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决:
院中院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涉嫌刑事犯罪,依据刑法第280条,变造文书印章,以及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院中院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2016)221号之规定,损害了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必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