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向权利人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一人或数人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将免除其他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的民事责任形态。
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
1、 连带责任对于侵权人而言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责任方式,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的责任。连带责任中的每个人都需要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被请求承担全部责任的连带侵权人不能以自己的过错程度为由只承担自己的那部分责任。
2、 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请求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侵权责任。
3、 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连带责任人不能约定改变责任的性质,对于内部责任份额的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
连带责任分为两种:
1、 依照约定产生的连带责任。主要是违约连带债务发生的连带责任。如违反连带债务的违约责任,但也不妨碍当事人之间直接约定连带承担民事责任。
2、 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连带责任。比如《民法典》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对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内部责任承担问题,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需要在内部确定各自的责任,一般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内部份额的大小:
1、 对于约定内部份额的连带责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内部份额的,原则上平均承担责任。
2、 法定连带责任的内部份额的确定,则要进行比较过错和原因力来确定。根据过错和原因力难以确定连带责任人责任大小的,可以视为各连带责任人的过错和原因力大小相当,在连带责任人之间平均承担责任份额。
连带责任人中的任何责任人在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后,都享有对其他连带承担人的追偿权,可以要求其他连带责任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简单而通俗的说,按份责任就是“各担各责、互不相干”,连带责任就是“连坐共担、担后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