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人需要以下证据:
物证:
包括作案工具、赃物等实物及照片。
书证:
如通信记录、票据等。
证人证言:
证人的陈述,特别是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的证词。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关于被盗物品及物品特征的详细描述。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关于其犯罪行为及过程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如伤情鉴定、物证鉴定等,以专业角度分析证据。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记录侦查过程中的各种活动,如现场勘查、物品检查、嫌疑人辨认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如监控视频等,以记录犯罪行为的过程。
传唤证或拘留证:
在一般情况下,警察需要出示这些证件以表明身份和合法传唤或拘留的依据。
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案卷材料:
在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需提交相关文件及证据,供检察院审查批准。
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警察在抓人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以便在法律程序中正确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