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的程序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受理立案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情况,都要接受并问明情况后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侦查阶段
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机关要收集、调取证据,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等。
采取强制措施:侦查阶段可以采用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以确保侦查的顺利进行。
法庭调查
民事案件:
当事人陈述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宣读鉴定意见
宣读勘验笔录。
刑事案件: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出示、核实证据
调取新证据
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进行审判,包括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认证等。
案件终结
侦查终结后,将案卷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
以上是案件调查的一般程序,具体细节可能因案件类型和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应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合法、有效地查明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