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原因是指企业或个人因资金供不应求、财务严重失衡等情形,导致无法履行金融债务的情况。具体来说,破产原因包括:
企业经营不善:
包括管理失职、违反财务守则、财务风险控制系统不足等。
财务严重失衡:
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市场波动和经济因素:
经济发展和市场波动等外部因素也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原因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已经到期的债务。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企业的资产无法满足所有债务的清偿。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明显没有足够的清偿能力。
此外,如果企业法人有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重整。
综上所述,破产原因是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并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和法律标准。具体情形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以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