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以下案件类型在会见方面存在限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恐怖活动犯罪:
同样,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具体定义可能涉及贿赂金额、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
其他特殊案件:
某些特殊案件,如涉及多人共同犯罪且案情重大复杂,律师提出会见申请可能需要更长时间的审批。
需要注意的是,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会见涉嫌上述三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则不需经过侦查机关或其他办案部门的许可。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应当仔细了解案件性质和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合理安排会见,并确保会见权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