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是指 劳动者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所享受的一系列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工伤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工伤医疗待遇
包括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等。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停工留薪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延期也不得超过12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按照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27至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津贴
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可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确定。
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
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职业康复待遇
工伤职工在医疗期或医疗期满仍需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同时还可以享受职业康复待遇,包括康复性治疗和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等。
这些待遇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医疗和生活需要,减轻其因工伤造成的经济负担,并帮助其尽快恢复工作能力或进行职业康复。具体的待遇标准和支付渠道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