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合法婚姻关系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合法登记的夫妻,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不被视为夫妻,不能办理离婚。
自愿离婚
离婚必须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况。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当事人均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离婚的法律后果。
户口和到场要求
夫妻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的户口在当地的民政局常驻户口,并且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同时到离婚登记单位,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协议离婚的具体条件
双方当事人需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诉讼离婚的条件
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其他特定情形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综上所述,离婚需要满足多方面的条件,包括合法婚姻关系、自愿离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口和到场要求、协议离婚的具体条件、诉讼离婚的条件以及其他特定情形。这些条件旨在确保离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