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投诉的回函期限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如下:
投诉期限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受理与答复期限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特定情况下的延长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综上所述,投标投诉的回函期限一般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日内提出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建议:
投标人在提出投诉时,应确保在规定的10日内完成投诉材料的提交,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迅速提供。
投诉人应密切关注行政监督部门的受理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跟进投诉处理的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