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此,伤者可以在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确定后的五天内提车。
具体提车流程如下:
检验和鉴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和鉴定的期限,这个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通知和领取:
一旦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确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如果当事人逾期未领取,车辆将依法进行处理。
特殊情况:
如果对方在拿到认定书的3日内向法院提出保全车辆,并且法院批准了,那么需要交押金才能提车。如果对方没有申请保全,那么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车。
建议:
伤者应在接到通知后尽快领取车辆,以避免产生额外的停车费用。
如果对方提出车辆保全,应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并按要求缴纳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