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证明应当到 公证处开具。具体办理地点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
委托书公证应当在这些地点的公证机构办理。
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
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监护权委托书:
应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此外,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办理委托公证应由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申办,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建议在办理委托证明时,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和证件,并咨询当地公证处以获取详细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