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追缴的对象包括以下几类:
非法吸收的资金: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无论其形式如何,都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利息和回报:
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均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
赃款赃物及其收益: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包括赃款赃物及其衍生的收益部分,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用赃款赃物偿还的债务: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时,如果第三方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该部分资金及财物也应当依法追缴。
第三方恶意取得的财物:
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如果第三方通过恶意手段取得非吸资金或者转换的财物,这些财物也应当被追缴。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其他相关经济利益:
非法集资人的出资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以及非法集资协助人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而获得的收入,也应当被追缴。
总结来说,非法集资追缴的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各类回报、赃款赃物及其收益、第三方恶意取得的财物等。所有这些追缴对象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公正公平,不留任何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