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是指 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这一定义体现了证据的本质属性,即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证据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物证:
通过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书证:
包括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证人证言:
证人就其所知悉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需客观陈述案件事实,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就其所受侵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司法人员对案件现场或物品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所作的记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存储等方式表现的案件事实材料。
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并且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使用。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是至关重要的环节。证据的收集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而证据的审查则是对已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其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以确定各个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