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特别关系:
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这包括两种情况:
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
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
补充关系:
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吸收关系:
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吸收的情形包括:
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
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
必然附随行为之吸收。
择一关系:
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背信罪与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
这些法条竞合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适用,以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