隼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鸟类,非法收购隼是违法行为。根据提供的信息,收购隼的个人或鸟类商店可能面临法律后果。以下是一些案例:
个人收购
2014年,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和朋友王亚军非法捕猎并出售了燕隼,最终获刑。
2015年,河北男子李军在自家经营的鸟店内收购了六只幼体阿穆尔隼,并因此获罪。
通过网络平台收购
2014年,闫啸天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手中以QQ网名“兔子”的名义收购了凤头鹰。
通过快递收购
2018年,安徽界首市的韩某非法猎捕红隼,并通过微信联系买家,以快递方式出售。
非法收购隼的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并可能构成非法捕捉国家濒危野生动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