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在执法时必须出示 行政执法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必须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这一要求适用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的执法人员,他们在执行公务、进行行政处罚或进行调查检查时,必须佩戴和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以证明其身份和执法权限。
此外,城管执法时还需遵守其他相关规定,例如:
1. 执法人员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2. 在进行强拆等特定执法行动时,除了行政执法证件外,还需出示其他相关证件和文件,如拆除通知书、拆除决定文书、施工许可证、权属证明文件和法律依据等,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综上所述,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遵守相关的着装和标识规定,同时根据具体执法情况,可能还需要出示其他相关证件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