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宣判的时间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即从起诉到宣判在一般情况下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对于民事案件,法院在定期宣判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综合以上信息,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刑事案件:一般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民事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宣判,定期宣判后五日内送达判决书。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具体宣判时间可能会因案件性质、审理情况及结果等因素有所调整,但应尽量遵循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