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此类责任主要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
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此类责任主要针对公职人员在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如态度恶劣、推诿扯皮等。
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
此类责任涉及公职人员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如拖延症、效率低下等。
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此类责任主要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如权力寻租、乱收费等。
其他违纪违规的:
此类责任包括除上述明确列举之外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责令检查、限期改正:
对于违规行为,可责令其进行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
通报批评:
通过公开批评的方式,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责令停职检查:
在调查期间,可责令相关人员停职并进行检查。
免职重新安排工作:
对于严重违规的人员,可免去其职务并重新安排工作。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根据党纪政纪规定,对违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涉嫌犯罪的,可依据《刑事诉讼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民事责任:
对于涉及民事赔偿的行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追究民事责任。
这些责任追究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处使用,具体适用应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等因素综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