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缴费基数的主要原因和目的包括:
统一缴费基数
以工资总额作为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主要是为了与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统一缴费基数,便于社会保险统一管理。
均衡新老单位负担
通过统一的缴费基数,可以均衡新老单位的缴费负担,避免因单位性质不同而产生的不公平现象。
反映职工贡献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反映职工的贡献,决定待遇水平。通过这一基数,可以明确每位职工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贡献程度,进而决定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水平和标准。
确保公平性和合理性
缴费基数若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60%的比例计算,旨在确保养老保险缴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过高或过低的缴费负担。
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差距
缴费基数的设定考虑了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同时也有一个最低起点,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运行。
与国际惯例一致
以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所采取的做法。
考虑实际工资波动
缴费基数允许上一年度每月工资有上下浮动,但求的是实际每月应发工资的月均值,以考虑到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设定缴费上下限
社保缴费基数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目的是确保今后的养老金差距能够在一个合理的区间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规定缴费基数是为了实现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公平合理分配、保障职工权益,并考虑到与国际惯例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