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重复起诉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条件:
当事人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应相同,包括通常的当事人(原告、被告)、诉讼参加人(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事人的继受人(继承人、权利义务继受人)等。即使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如由原告变为被告,也视为当事人相同。
诉讼标的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应相同,即后诉的请求权基础与前诉相同。如果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也视为诉讼标的相同。
诉讼请求相同或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应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例如,后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即是对前诉实际履行合同的裁判结果的否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出现了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可以视为对认定重复起诉一般标准的例外规定。
综上所述,判定重复起诉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三个方面,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