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代理,也称为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在这种代理形式下,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首先由代理人承担,然后再转移给被代理人。间接代理的主要特点包括: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人并不表明其代表的是被代理人,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或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的间接承受:
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不直接归于被代理人,而是先由代理人承担,再通过某种方式(如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移条款)转移给被代理人。
委托人和第三人的权利选择:
在间接代理中,委托人有权选择是否介入代理行为,第三人也有权选择是否接受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有在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后,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才会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间接代理是大陆法系国家代理制度中的一个独特概念,与直接代理(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形成对比。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仅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综上所述,间接代理是一种重要的代理形式,它在代理活动中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复杂法律关系,并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和当事人的选择来确定最终的权利和义务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