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信托(Statutory Trust)是指依照制定法的明文规定而设立的信托。这种信托的设立原则上采取当事人意思自治,即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设立信托以及决定信托的内容,法律一般不作强制规定。然而,法定信托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在某些关于财产的特别法中,受托人身份可能由法律直接赋予。
法定信托与任意信托相对应。任意信托,也称为自由信托或明示信托,主要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由自愿形成信托关系,并且这种自由自愿意思在信托契约中明确地表示出来。大部分信托业务都属于任意信托。而法定信托则是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即信托的当事人之间原本并没有成立信托的意思,司法机关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信托关系,当事人无论自己的意思如何,都要服从司法机关的判定。
设立法定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当事人财产被不法使用。例如,在遗产继承中,如果遗产所有人未留下遗嘱,则只能通过法庭来判定遗产的分配。这时,法庭会依照法律对遗产的分配进行裁决,并可能委托一个受托人在此期间管理遗产,妥善保护遗产。
总结来说,法定信托是一种依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信托形式,其设立和效力由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愿。这种信托形式主要存在于关于财产的特别法中,并且通常涉及司法机关对信托关系的判定和保护当事人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