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标的物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按照约定将买卖合同所约定的物品转移给买受人的行为。这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之一,也是买卖合同达成的重要目的。交付标的物可以通过现实交付,即直接将物品交给买受人,或者通过拟制交付,如转让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或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来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卖人不仅要交付标的物,还要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
现实交付: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实际控制权转移给买受人,由买受人直接占有。
拟制交付:出卖人将对标的物的占有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代替实际交付物品。
无需有形载体交付:对于电子信息产品这类无需物理交付的标的物,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权利凭证即视为交付完成。
代为保管:如果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代为保管,且买受人可能需要支付合理的保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