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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车需要报废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0:54:15    

达到一定行驶里程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

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

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

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使用年限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车型淘汰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耗油量超标

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安全技术条件不符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未获得检验合格标志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

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报废。

这些情形涵盖了车辆因使用年限、行驶里程、损坏程度、技术状况、排放标准及检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需要报废的情况。建议车主在车辆接近这些条件时,及时咨询当地车辆管理部门,了解具体的报废流程和要求,以确保合法合规地处理车辆报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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