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中关于失职渎职的处分规定如下:
一般情况
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拖延办案
不积极履行职责,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丢失案卷、案件材料、档案或机密文件
丢失案卷、案件材料、档案或者机密文件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执法办案或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
在执法办案或者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的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
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是违犯党的纪律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对于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建议撤销党外职务。
具体责任区分
在处理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案件时,要区分直接责任者和负领导责任的人员。对于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任者,并根据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党员和公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防止和惩处失职渎职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和损失程度,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党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