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受理阶段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将在五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
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若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或选定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
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权自行和解,仲裁庭也可在审理过程中进行调解。
仲裁庭在审理结束后进行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
裁决阶段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并宣布闭庭后,进行仲裁庭评议。
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这些步骤构成了仲裁的法定程序,确保了仲裁的公正、高效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