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据是指 行政事业单位在收费时使用的合法有效的支付凭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是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用于记录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规定,收取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行政收据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电子版):
这是一种电子形式的非税收入收据,用于电子支付和记录。
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手工版):
这是一种手工填写形式的非税收入收据,用于非电子支付方式。
罚款收据:
这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当场收缴罚款时向当事人出具的收据,必须盖有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这些收据虽然不属于发票(因为发票是由税务部门监制的),但视同发票管理和使用,是会计记账凭证范围之内的合法有效凭证。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取款项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以证明单位或个人已经缴纳了相关的费用或款项,以及缴纳的具体金额和时间等信息。
建议在实际使用中,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财政规定,正确使用和管理这些收据,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