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资金违反了以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国家财政管理规定》
套取国家资金违反《国家财政管理规定》,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需要依法追究刑事处罚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可以以贪污罪、诈骗罪罪名论处,结合套取国家资金金额大小确定量刑处罚标准。如果是公职人员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综上所述,套取资金的行为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信用卡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以及《国家财政管理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的贪污罪、诈骗罪、挪用资金等罪名。具体罪名和处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