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定情形,决定不再继续侦查,并对相关案件作出相应处理的活动。这些特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侦查期限届满且不能终结案件:
当侦查活动因某种原因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且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时,侦查机关需要对侦查进行终止或延长。
发现犯罪事实非犯罪嫌疑人所为: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部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对这些犯罪嫌疑人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犯罪嫌疑人潜逃或丧失行为能力:
例如,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且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此时侦查活动无法继续进行,适用侦查中止。
其他需要终止侦查的情形:
例如,没有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已过追溯时效、违法嫌疑人死亡等。
终止侦查时,侦查机关需要制作《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如需行政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
综上所述,终止侦查是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因特定情形依法不再继续侦查,并对案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律活动,旨在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