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
双务合同:
不安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履行顺序:
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确切证据:
先履行一方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合理期限: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履行一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对方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并促使对方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