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政策文件,开发用地的闲置收回规定如下:
闲置满两年的土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且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土地:
开发商需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交纳土地闲置费。
因特殊情况提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如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综上所述,开发用地在闲置满两年且未经批准继续使用的情况下,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闲置满一年但不满两年的土地,开发商需要支付土地闲置费。此外,若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收回土地,政府将给予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