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给付之诉 :诉讼保全的内容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请求法院责令当事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上的义务,以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时间限制:
诉讼保全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案件受理后到作出判决前。
启动条件
当事人申请:
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但在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法院主动采取: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需符合“必要时”的前提条件,即出现了一些特殊的、紧急的情况,不采取措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将给国家、当事人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因果关系 :必须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紧急情况:
对于诉前保全,需要满足紧急情况,如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抽逃资金,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导致将来判决难以执行或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形。
提供担保
诉前保全:
申请人应当提供明确、足额、无瑕疵的担保,否则法院可驳回申请。
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对象:
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
财产线索:
需提供被保全财产的明确、具体线索,如银行账户、房产地址、车辆信息等。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的条件包括给付之诉的内容、适当的时间限制、当事人或法院的启动申请、因果关系、紧急情况及担保要求等。这些条件旨在确保诉讼能够顺利进行,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