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是指 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严厉措施,主要用于处理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如下:
监察机关措施:
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监察机关(纪委)对涉案人员采取的一种调查措施,即将涉案人员留置在特定的场所要求其配合调查。这是一种主要的调查手段,适用于监察机关的调查程序。
法律依据: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需要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需要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适用对象:
留置措施适用于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案件,也可能适用于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对象。
与羁押措施的区别:
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它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用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在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占有留置物的权利。
综上所述,留置措施在法律和监察实践中具有明确的定义和应用范围,主要用于对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