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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结”促“多案解”,宜丰县人民法院“一揽子”化解劳动争议与不当得利纠纷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3 12:56:00    

近日,宜丰县人民法院潭山法庭经过5轮“背对背”协商和2次“面对面”调解,成功将不当得利纠纷与关联劳动争议案件“一揽子”化解,实现“一案结”促“多案解”的良好效果。

  2023年,李某(化名)在宜丰县工业园区甲公司内租赁了一个车间用于开办加工厂,并以甲公司名义招工经营,同时以甲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劳动者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张某(化名)为李某所招员工。

  2024年7月,张某在劳动过程中右手不慎被机器所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李某以张某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将理赔款7万余元转入了李某名下。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要理赔款未果后诉至法院。

  办案法官发现,李某并非不愿返还保险理赔款,而是认为给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为了减少自身损失,企业主才是保险的受益人,因此可以在双方工伤损失赔偿金额确定后,将保险理赔款用于工伤损失赔偿,从而一并解决劳动争议纠纷。

  张某指责李某“恶意截款”,李某则坚称“以款抵债”,双方矛盾层层叠加,陷入僵局。为打破“一案结、多案生”的恶性循环,法官在不当得利纠纷庭审调查之外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触角,多次进行“背对背”调解,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工伤赔偿事宜,争取“一揽子”解纷。  

  面对“法理交织情理、诉求嵌套矛盾”的复杂局面,法官创新采用“双线融合调解法”。一方面,法官明确告知李某“截款抵债”缺乏法律依据,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一般为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人,其擅自截留本该给张某的保险理赔款无合法依据,并指出李某应及时与张某协商工伤赔偿事宜,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邀请律师参与,在律师计算的工伤赔偿项目清单中,针对双方对赔偿项目计算的争议点进行释法析理。另一方面,法官以“共情沟通”为纽带,逐步消解双方对立情绪。

  经过5轮“背对背”协商和2次“面对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李某在返还保险理赔款7万余元外,应向张某支付相应款项。李某在第二次“面对面”调解时,当场向张某支付了相应款项。至此,当事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与不当得利纠纷同步了结。


来源:新法治报(袁艳 左雪纯 全媒体记者刘宇琦)

编辑:贾辛

校对:王小明

复审:全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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