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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创业却与前东家客户合作?法院:侵犯商业秘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1 12:53:00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11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龙浩东)从原公司离职后,将客户资源带走创业算不算侵权?11日,开福区法院通报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员工离职后成立新公司,因使用前东家客户信息被起诉索赔,最终法院支持了前东家的诉讼请求。

某公司是一家展览展示服务机构,周某系该公司前员工,在职期间担任销售专员。离职后,周某注册成立公司,与前东家公司经营相同的业务,并在经营过程中与前东家多位客户进行了业务合作。

某公司诉称,周某将该公司业务转变为自己公司业务,并且将利用职务取得的某公司内部设计图集用于自己公司日常的经营活动,已经严重侵犯某公司的商业秘密,抢夺了客户资源,从而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市场交易的机会和不当利益,既侵犯了某公司的合法利益,又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及其公司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开福区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营者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周某在某公司任职期间可以接触到相关客户信息;其次,周某及其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时与某公司有客户上的重叠,在无其他证据表明其公司在成立后短时间内自行挖掘了潜在客户的情形下,可以推定系周某使用了相关客户信息以使其建立合作关系;再次,周某作为其公司的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管理及日常运营,故可以认定其公司在应知周某使用了相关客户信息这一违法行为的情形下仍使用相关信息。综上,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某公司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商业秘密保护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石,更是企业创新的生命线。创业者当以技术实力与服务品质赢得市场,切莫因“捷径思维”触碰法律底线。开福区法院提醒,近年来,因员工离职后不当使用原单位客户信息引发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屡见不鲜。结合相关案例,以下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使用原单位加密客户数据库,通过抄录、记忆等方式带走客户交易历史或报价信息,利用原单位客户名单精准推销同类业务,与前单位员工合谋获取保密信息。为此,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创业初期应严格筛查客户来源,入职、离职时务必仔细审阅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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