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关于产假的规定如下:
基本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产假:
难产的情况下,产假增加15天。
多胞胎产假: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产假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晚育产假:
晚育的情况下,产假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15天,即113天。
生育津贴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医疗费用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这些规定确保了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能够享有足够的休息和医疗支持,同时保障了其经济利益。各地可能会有一些具体的政策调整,建议参照当地最新的计划生育条例和相关规定。